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是出现了什么样的情况,才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核准追诉呢?我有点担心自己遇到的一件事儿可能会涉及到这种情况,所以想提前弄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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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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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追诉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活动。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般来说,需要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情况有以下特点。首先,犯罪行为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比如造成多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犯罪。这类犯罪由于其危害程度高,即使过了追诉时效,也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如果过了较长时间才发现犯罪嫌疑人,且涉及到是否追诉的问题,就可能需要最高检核准。再者,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认知的变化,某些犯罪行为在当时可能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但后来发现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潜在的、长期的危害,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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