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对民事行为的公定力不太清楚。比如我和别人签了合同,不知道这个合同行为是不是有公定力。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民事行为到底有没有公定力呢?它的公定力是如何体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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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公定力的概念。公定力一般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而对于民事行为,它和行政行为不同,通常不具有公定力。 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像合同行为、赠与行为等。其效力的判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一个民事行为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它可能是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 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先定合法’不同,民事行为在成立后,并不会当然地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例如,一份合同签订后,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这说明民事行为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而不是像行政行为那样具有先定的效力。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民事行为一般不具有公定力,其效力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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