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政局离婚冷静期30天后可以延迟吗?

我和另一半去民政局申请了离婚,现在30天冷静期过了,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没办法在规定时间去办理离婚手续。我想知道,这个时间能不能延迟呢?要是延迟了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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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政局离婚冷静期30天后是否可以延迟,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30天结束后,还有30天的时间供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30天可视为办理离婚登记的“窗口期”。 如果超过了这第二个30天的“窗口期”,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之后双方仍然想要离婚,就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30天的离婚冷静期以及之后的30天“窗口期”。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并没有直接的“延迟”机制,超过规定的“窗口期”未办理就会有相应的后果。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比如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办理,建议及时与婚姻登记机关沟通,说明情况,看是否能有特殊的处理办法,但这并非是法定的“延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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