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和人起了冲突,对方一气之下把我的电动车砸坏了。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像这种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达到什么程度可以立案呢?我心里没底,就怕不够标准不能处理对方,想了解清楚具体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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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物损坏立案
  • #故意毁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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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并非《民法典》,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民法典》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发生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时,《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毁坏行为发生了三次以上,或者是纠集了三人以上公然进行毁坏,又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处理。一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在遇到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时,首先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符合上述刑事立案标准,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求对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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