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条文可以适用于食品安全责任?
我在超市买了食品,吃了之后身体不舒服,怀疑是食品有安全问题。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有哪些条文是能适用于这种食品安全责任情况的,我想依据这些条文维护自己权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展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文可以适用于食品安全责任。 首先是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里的产品就包括食品,简单来说,如果食品有问题导致人受伤,消费者既可以找卖食品的商家要求赔偿,也可以找生产食品的厂家要求赔偿。要是问题出在生产环节,商家赔了之后能找厂家再要回钱;要是问题出在销售环节,厂家赔了之后能找商家再要回钱。 还有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过程中,可能会经过运输、仓储等环节,如果是运输者或者仓储者的问题导致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消费者先找厂家或者商家赔偿后,厂家或者商家可以再找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另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那么责任方要按照这条规定赔偿消费者相应的费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