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有哪些内容?


履约保证金是在商业交易、合同履行等场景中,一方为了保证自己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向另一方缴纳的一定金额的金钱。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让大家都遵守合同而交的一笔“保证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履约保证金作出详细、具体的条文规定,但在合同编的相关条款中,为履约保证金的设定和履行提供了基本原则和依据。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是否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金额、缴纳方式、退还条件等内容。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 在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方面,它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如果缴纳保证金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就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证金。例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建设,并且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那么发包方就应该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商。相反,如果缴纳保证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采购方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比例,但根据公平原则,双方约定的金额应当合理。如果金额过高,可能会被认为显失公平。在实际操作中,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在合同金额的5% - 20%之间,但具体比例还是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退还时间上,同样遵循双方的约定。一般来说,在合同履行完毕并且没有争议后,就应该及时退还。如果一方拖延退还保证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总之,虽然民法典没有对履约保证金作出详细规定,但它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款为履约保证金的运用提供了法律框架,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