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小区配套设施有哪些规定?
我买了个小区的房子,发现小区里一些配套设施和宣传的不太一样。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小区配套设施是怎么规定的呢?我能不能依据这些规定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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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有不少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定。首先,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小区居民生活需要而建设的各种设施,像道路、绿地、停车位、健身设施等。 从所有权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小区里的这些公共区域和设施,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比如小区内的花园、休闲广场等,业主们都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对于停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表明,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归属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约定,但占用公共区域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另外,在小区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管理和维护小区的配套设施,保障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配套设施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业主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民法典》对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定,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让大家能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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