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不少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首先,关于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意味着,如果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借款细节,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明确的依据。要是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书面合同,一旦出现争议,就可能因为缺乏证据而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关于利息方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法律不允许放高利贷,如果合同里没写利息,就默认没有利息。要是约定不明确,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同样视为无利息。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些不合理的高利息借贷。 再者,关于还款期限和方式。《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就为借款的归还时间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如果合同有约定,就按约定来;没约定的话,经过合理催告,借款人就得还款。 此外,在违约责任方面,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是对贷款人权益的一种保障,促使借款人按时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