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有什么规定?


在探讨民法典对技术成果人身权归属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技术成果人身权的概念。技术成果的人身权,简单来说,就是与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紧密相连的、基于其创造性智力劳动而产生的权利,比如完成者的署名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是不能转让、继承的,只属于成果完成者本人。 民法典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技术成果人身权归属进行详细、全面的规定,但我们可以结合民法典的一些原则,以及相关特别法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而技术成果人身权中的荣誉权等就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技术成果中的著作权相关人身权归属也有明确规定。如果技术成果以作品的形式呈现,那么创作该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例如,研发出的软件程序、技术报告等,如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其开发者就依法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同样涉及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这其实就是对技术成果人身权中署名权的一种保护。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仍然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从合同角度来看,民法典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有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人身权的归属。例如,研发团队与投资方签订合同,约定在特定技术成果上,投资方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研发人员保留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总之,民法典以及相关特别法为技术成果人身权归属提供了多方面的法律依据,在判断具体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成果的性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