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我在做买卖交易的时候,货物在运输途中出了意外损坏了,我不太清楚这损失该谁承担。我就想了解下民法里的风险负担规则到底是怎么规定的,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确定责任归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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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等风险时,由哪一方来承担这个损失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是交付主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只要货物交付了,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比如说,甲把一批货物卖给乙,甲将货物交给了乙指定的物流公司运输,当货物交付给物流公司时,就相当于完成了交付,之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就由乙来承担。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例如,甲和乙约定好某天交货,乙却没有按时来提货,那么从乙违约的那一刻起,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乙了。 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买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比如,甲将在运输途中的一批货物卖给乙,从他们签订合同那一刻起,货物的风险就由乙承担了。 另外,如果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例如,甲按照约定把货物放在指定仓库,通知乙来取货,乙却迟迟不来,那么从乙违约不收取货物时起,货物风险就归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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