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审查规则是什么?


标的物风险负担,简单来说,就是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意外地毁损或者灭失了,这个损失该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 。 下面讲一些具体的审查规则情况: 如果是出卖人发送标的物,当出卖人按照约定把标的物运到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不过要是当事人有另外约定的情况除外。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约定运到乙指定仓库并交给承运人丙,那么交给丙之后货物风险就归乙。 要是因为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交付,那么从买受人违反约定的时候开始,就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举例,乙因为自己原因,让甲延迟交货,延迟期间货物风险就由乙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正常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合同成立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但要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诉买受人,那这个风险就得由出卖人负担。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清楚,那么从出卖人把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开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把标的物放在交付地点了,可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去收取,那么从违反约定的时候开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 另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没有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这并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要是因为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而且要注意,就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了,也不影响因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相关概念: 标的物:就是买卖合同中双方交易的对象,比如买卖房子,房子就是标的物;买卖电脑,电脑就是标的物。 交付:实际交付就是出卖人把标的物直接放到买受人能实际控制的地方;简易交付是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就已经占有这个动产了,让与人设立和转让物权时,不用再进行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就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