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承担主体是谁
最近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还没入住。这两天听说附近可能有自然灾害风险,有点担心房子要是毁损了该怎么办。想知道在这种签了合同但还没完成一些流程的情况下,房屋毁损的风险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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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风险的承担主体按照如下规则确定: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房子还没有交给您实际占有使用,那么在这期间房子出现毁损的风险由卖房的人负责;一旦房子交给您使用了,之后要是房子有毁损情况,风险就由您来承担。其次,如果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那么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不过这里有个前提,就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双方在合同里另外约定了风险承担的特殊情况,那就按照约定来执行。另外,如果是因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买受人拒收,这种情况下房屋毁损风险还是由出卖人承担。总之,判断风险承担主体关键看房屋是否交付使用、买受人有无正当理由拒收以及合同里有没有特别约定这些因素。 相关概念: 转移占有:简单说就是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从卖方给到买方,比如卖方把房子钥匙交给买方,买方可以自由进出使用房子,这就可以看作是一种转移占有。 交付使用:和转移占有类似,通常指卖方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给买方,让买方能够正常使用房屋,这时候就视为房屋交付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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