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由谁负担?

我最近在做生意,签了不少买卖合同。我就想知道,如果在买卖过程中,东西出了意外,像被损坏或者弄丢了,这个风险到底算谁的啊?是我这个卖家,还是买家来承担呢?我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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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里,标的物风险负担指的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是标的物因为意外情况毁损或者灭失了,这个损失该由谁来扛。 一般来说,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不过要是法律有别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另外约定的,那就按特殊情况来。 比如送货上门的情况,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要是自提货物,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再说说简易交付,就是货物在买卖双方签合同时已经被买受人占有了,这种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算完成交付,风险也就从这时起归买受人承担。要是卖方代办托运、邮寄,办完相关手续后就算完成交付,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因为买方没在约定时间接收货物,那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还是买方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要是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相关概念: 风险承担:在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标的物发生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简易交付:货物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由买受人占有,合同一生效就算完成交付。 所有权保留合同:买方没付清全部货款时,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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