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调解中的自认条款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对方说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话。我不太清楚在这种调解情况下,对方说的这些话能不能算自认。我想了解民事诉讼法里关于调解中自认条款的具体规定,这些自认有什么效力,会不会影响后续判决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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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解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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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里,调解中的自认条款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自认”。自认就是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一方自己承认了某些对自己不好的事情。 在调解过程中,自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这一规定其实是为了鼓励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能够积极沟通、坦诚交流,不用担心自己在调解时说的一些话会在后续判决中被用来对付自己。因为调解的目的是双方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当事人因为害怕自己的妥协和承认会对自己不利而不敢在调解中表达真实想法,那么调解就很难顺利进行。 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的调解中,被告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承认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一些小的违约行为,但双方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进入了正式的庭审程序。那么在庭审中,原告不能直接把被告在调解中承认的违约行为作为证据,要求法院认定被告违约。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同意。 不过,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将调解中的自认作为后续诉讼的依据,那么这种自认就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另外,如果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所以,在调解过程中的自认,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后续诉讼中对自认方不利的证据,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当事人在参与调解时,既要积极沟通,也需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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