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有哪些?

我打了一场民事诉讼官司,现在到执行阶段了。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执行会终结,这样心里能有个底。比如是不是被告没钱还就会终结执行,还是有其他特定的情况,希望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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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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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执行的情形: 第一种,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这意味着申请执行的人主动放弃了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还钱,在执行过程中,张三考虑到和李四的朋友关系,决定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了,撤销了申请,此时执行程序就可以终结。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种,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如果这个依据都不存在了,执行自然无法继续。例如法院之前作出的判决因为存在错误被上级法院撤销了,那么基于这个判决的执行程序就要终结。这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种,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当被执行人去世,并且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也没有其他人来承担他的义务时,执行就无法进行下去。比如王五欠赵六的钱,王五去世后没有任何遗产,也没有子女愿意替他还钱,执行程序就会终结。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种,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这类案件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死亡,这种权利也就不存在了。比如父母向子女追索赡养费,父母去世了,执行程序就会终结。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种,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执行也难以实现目的。例如李七向银行贷款后,因为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无法偿还借款,执行程序可以终结。这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项。 第六种,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确实需要终结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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