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屋租赁纠纷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房屋租赁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下面为您介绍一些与之相关的常见法律问题。 首先是租金支付问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小李租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每月1号支付租金,但小李连续三个月都没有按时支付,房东多次催告后,小李仍未支付,那么房东就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其次是房屋维修问题。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比如,小王租的房子水管漏水,他通知房东来维修,房东却迟迟不来,小王自己找人修好了水管,那么维修水管的费用就应该由房东承担。 再者是房屋转租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小张未经房东同意就把租来的房子转租给了小赵,房东发现后,有权解除与小张的租赁合同。 另外,房屋优先购买权问题也值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比如,房东要卖出租的房子,没有通知租客,而是直接卖给了别人,那么租客在知道后,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最后,关于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他物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就像开头提到的例子,如果租客未经房东同意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