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撤销行政许可时公民合法权益受损是否需要补偿?


在探讨变更、撤销行政许可时公民合法权益受损是否要补偿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获得餐饮经营许可证后就可以合法开办餐厅。 当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意味着,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并且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损,行政机关是需要进行补偿的。比如,因为城市规划调整,行政机关撤销了某企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企业为该工程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此时行政机关就应当对企业的损失给予补偿。 不过,如果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比如,某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了驾驶证,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撤销该许可,并不会对其进行补偿。 此外,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按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这里赔偿和前面提到的补偿是不同的概念,赔偿是因为行政机关存在过错导致的,而补偿是基于公共利益等合法原因。 总之,变更、撤销行政许可时公民合法权益受损是否要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行政机关变更、撤销许可的原因以及公民获得许可的合法性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