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起诉的概念和条件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一些纠纷,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太清楚起诉到底是怎么回事,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起诉。另外,听说还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也不知道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这些内容,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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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条件
  • #第三人撤销之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起诉的概念。起诉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你觉得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或者和别人有矛盾解决不了,就可以到法院去告状。 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意味着你得是这个事情里权益受影响的人。比如说,别人借了你的钱不还,你就有资格起诉他,但如果你只是听说这件事,和这笔钱没有直接关系,那就不能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你要清楚你告的是谁,要能说出对方的姓名、住址等信息。(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你得明确自己想要法院帮你做什么,比如让对方还钱、赔偿损失等,并且要说明事情的经过和你提出请求的原因。(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些事情可能不归法院管,或者应该由其他法院来处理,这些都要符合规定。 接下来看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第三人得是没参加原来的诉讼,而且这个没参加不能怪自己,同时要有证据证明原来的判决等内容有错,还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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