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是在特定的法律情形下发生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条件及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简单来说,就是员工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在治疗好之后没办法再做原来的工作,单位给安排其他工作也做不了,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合同就要给补偿。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比如员工在工作中一直达不到工作要求,单位给培训或者换了岗位还是不行,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补偿。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比如单位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要搬迁、转产等,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和员工商量也达不成新的协议,这时解除合同要给补偿。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支付经济补偿。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就是企业经营不下去了,按照破产法进行重新整顿,这种情况下裁员要支付补偿。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的生产或者经营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没办法正常运转,裁员时要支付补偿。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转型、技术更新或者经营方式改变了,和员工变更合同后还是要裁员,这种情况也要支付补偿。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比如遇到重大的经济危机等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裁员时要支付补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提出和原来一样或者更好的条件和员工续签,员工不愿意签,这种情况单位不用支付补偿;要是单位降低条件续签,员工不签或者单位直接不续签,就要支付补偿。二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破产了,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这种情况要支付补偿。三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因为违法等原因被吊销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自己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要支付补偿。 总之,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