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需要具备哪些必备条件?
我之前有个官司,法院判决执行了对方的财产给我。但后来这个判决被撤销了,现在对方要求执行回转。我不太清楚执行回转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执行回转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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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执行根据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致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取得的财产之一部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首先,执行回转的前提是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执行根据就是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比如判决书、裁定书等。如果这些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就有可能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明确了执行根据被撤销是执行回转的重要依据。 其次,原执行程序已经结束且已经执行完毕。如果执行程序还未结束,那么就可以直接停止执行,而不需要进行执行回转。只有在执行程序已经完成,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转移等操作后,才会涉及执行回转的问题。例如,法院判决将被告的房屋过户给原告,并且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后来判决被撤销,这时就需要进行执行回转,将房屋再过户回被告名下。 最后,新的执行根据必须要求原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也就是说,在原执行根据被撤销后,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了原取得财产的一方需要返还财产给对方。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执行回转才具有合法的依据和明确的执行内容。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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