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当保险公估人存在过错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保险公估人要有过错行为。过错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公估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公估人收受了一方的贿赂,故意做出有利于该方的不公正评估报告。过失则是指公估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公估人在进行查勘时,由于粗心大意遗漏了重要的损失情况,从而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其次,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说,因为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方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比如因为公估报告不准确,导致被保险人少获得了保险赔偿;也可以是间接的经济损失,比如因为公估报告的延误,使企业错过了最佳的生产经营时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 再者,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损害事实是由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事实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即使保险公估人存在过错行为,也不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与公估人的评估行为无关,那么公估人就不需要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估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有过错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几个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保险公估人可能存在过错赔偿责任的情况,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