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其承担该责任所需满足的条件。 首先,权利瑕疵需在租赁关系成立时就已经存在。这里的权利瑕疵,简单来说,就是第三人对租赁物可能享有某种权利,从而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比如,在出租房屋时,该房屋已被抵押给银行,而出租人在出租时未告知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这里的权属有争议等情况,就是权利瑕疵的体现,且这种情况需在租赁关系成立时就已存在。 其次,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权利瑕疵的存在。如果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知道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仍然愿意签订合同,那么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就不需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因为承租人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做出了自愿接受的选择。 再者,权利瑕疵影响到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也就是说,由于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或者使其收益受到了损害。比如,因为房屋被抵押,银行行使抵押权,要求承租人搬离房屋,这就严重影响了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和收益。 最后,承租人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出租人。当承租人发现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时,应及时告知出租人。若承租人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可能会影响其要求出租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总之,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这些条件时,出租人才需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这既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出租人在出租时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维护了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