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朋友涉及一起小纠纷被警方调查,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呢?我很关心朋友这个案子会不会有不予起诉的可能,想了解下具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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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起诉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也叫绝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意味着如果存在这些情况,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情节轻微等原因,检察院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是否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案件的证据还是不能达到起诉的标准,检察院就不能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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