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会有什么后果?

我作为纳税保证人,现在纳税保证期间已经过了,税务机关在这个期间内一直没通知我相关事宜。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还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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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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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的法律后果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纳税保证期间。纳税保证期间是指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如果在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保证责任,纳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依法免除。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纳税人应在3月1日缴纳税款,按照规定,纳税保证期间从3月1日开始计算60日。如果到4月30日税务机关都没有通知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纳税保证人就不再需要承担保证该纳税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责任了。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保障了纳税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税务机关的拖延,导致纳税保证人长时间处于可能承担责任的不确定状态。所以,当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时,纳税保证人在法律上就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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