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是怎样的?

我借给别人一笔钱,但是对方一直不还钱,我发现他对另外一个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去追讨。我想了解一下,我能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呢?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和效力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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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具体来说,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权的产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并且已经到了债务人应该还钱的时间。其次,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这里的权利主要是指债权,但不限于合同债权,还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债权等。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不积极追讨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有权优先受偿。对债务人来说,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权会受到限制。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被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不能再对该债权进行处分。对次债务人来讲,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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