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条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仲裁条款的有效性至关重要。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条款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首先,仲裁条款必须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合同双方要明确表达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愿。比如,合同中可以写明“因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仲裁机构名称]仲裁解决”。这种明确的表述就是典型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是仲裁条款有效的首要条件。 其次,仲裁事项要明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能涉及到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多方面的纠纷。仲裁条款需要清晰地界定哪些纠纷属于仲裁范围。例如,可以具体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以及工期延误等方面的纠纷,均提交仲裁解决”。只有仲裁事项明确,仲裁机构才能准确地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如果仲裁事项不明确,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影响纠纷的解决。 最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要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条款中必须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为不同的仲裁委员会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明确仲裁委员会有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比如,合同中写明“本合同纠纷由[具体名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没有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可能无法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 此外,仲裁条款还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仲裁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那么该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例如,约定的仲裁事项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的仲裁条款显然是不合法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条款要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仲裁条款的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通过仲裁高效地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