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五章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五章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首先是卫生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护士的执业注册、执业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的。简单来说,如果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他们该尽的监督、管理等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些情形包括: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也就是说,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护士,并且要确保在本机构工作的护士都有合法的执业资格,否则就会面临处罚。 然后是护士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这些情形包括: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这表明护士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保护患者隐私,积极履行职责,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