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电子资料和原件是否有同等效力?
我手里有一些电子资料的复制件,原件在别人那里。现在因为一些事情需要用到这些资料,不知道复制的电子资料能不能和原件起到一样的作用。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复制电子资料和原件到底有没有同等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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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复制电子资料和原件是否具有同等效力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白相关的法律概念。电子资料,简单来说,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比如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文档等。原件则是最初形成的、具有原始内容的文件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表明在法律程序中,原件是优先被认可的证据形式。 对于电子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通常情况下,复制电子资料的效力不如原件。这是因为复制过程可能会出现信息丢失、篡改等问题,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较难保证。例如,在一些商业纠纷中,如果仅提供复制的电子合同,而没有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法院可能会对该复制电子资料的证明力产生质疑。 然而,如果复制电子资料能够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比如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确保复制过程没有信息丢失和篡改,并且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复制电子资料的来源合法、制作过程规范,并且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法院也可能会认可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综上所述,复制电子资料和原件并不必然具有同等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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