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举证原则,主要涉及谁负责提供证据以及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举证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也不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当著作权人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提起诉讼时,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己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需要证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提供作品的底稿、原件、创作过程的相关记录、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二是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这就要求著作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以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等方式使用了自己的作品。比如,提供被告侵权作品与自己作品的对比材料,以及被告传播侵权作品的相关证据,如网页截图、销售记录等。三是自己因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失。著作权人要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计算因侵权导致的销售减少、许可费用损失等方式来证明;精神损害则需要结合作品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进行判断。 除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著作权人起诉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或出租者侵权时,如果这些被告主张自己的行为有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那么他们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一般由著作权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部分举证责任会转移到被告身上。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