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无力偿还时诉讼有哪些对策?


在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时可采取以下一些对策: 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债权人可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通过财产保全,可以防止企业法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若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才能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相应的受偿。 另外,还可以关注企业法人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行为。如果发现企业法人与关联方存在不合理的交易,如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总之,在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进行诉讼,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