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国有企业渎职罪是一个概括性的说法,它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这两个具体的罪名。下面分别为你详细介绍法院对这两个罪名既遂的裁量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可以理解为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马马虎虎、敷衍了事。例如,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对公司的资金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导致公司资金被挪用,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该罪。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通常是指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比如,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擅自决定将公司的重要资产低价转让给他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此罪。 此外,如果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的“徇私舞弊”,就是指为了个人私利而弄虚作假、违法乱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具体认定标准,通常会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会综合考虑经济损失的数额、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比如,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能就会被认定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避免触犯相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