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公安机关还需要侦察吗?
我有个案子,法院都已经下判决书了,但感觉公安机关好像还在继续调查一些事。我不太明白,既然法院都判了,案子不就应该结束了吗?公安机关怎么还会继续侦察呢?想知道这种情况合不合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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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当法院判决书下来,意味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在正常流程下已经进入了裁判阶段,也就是对案件作出了最终的判定,通常此时公安机关不需要再进行侦察了。这是因为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完整的证据链条和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的。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公安机关可能会继续侦察。例如,如果在判决生效后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进行立案侦查的职责。当出现与已判决案件相关的新的犯罪线索时,公安机关就需要开展侦察工作。 另外,如果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比如存在证据被隐瞒、伪造等影响判决公正性的情况,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在这个过程中,为了查明真实情况,公安机关可能会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收集新的证据。这也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准确,确保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无罪的人不被错误定罪。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法院判决书下来后公安机关就绝对不需要侦察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公安机关继续侦察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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