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送达书是送给被告人还是原告?

我涉及到一个官司,最近听说法院有送达书这个东西。我不太清楚这个送达书到底是会送给我这个原告,还是会送给被告呢?我就想了解下送达书的送达对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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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书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书并不是只送给被告人或者只送给原告,在不同的情况下,送达的对象有所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和送达文书的种类,将送达书送给原告和被告双方。比如在立案之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给被告,这是为了让被告知晓原告的诉求以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保障被告能够及时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说明即使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也会通过法定方式进行送达。 同时,法院也会向原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例如,当被告提交答辩状后,法院会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让原告了解被告的答辩意见。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也会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因为这些文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权知晓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同样会将送达书送给原告和被告。对于被害人作为原告的情况,法院会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害人,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对于被告人,法院会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文书,告知其被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所以,法院送达书会根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文书类型,分别送达给原告和被告,以确保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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