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先有犯罪再有罪名,还是先有罪名再有犯罪?
我一直搞不明白犯罪和罪名的先后顺序。有时候感觉是先有人做了违法的事儿,然后才有对应的罪名;但又觉得是不是得先规定好罪名,才能界定什么是犯罪。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到底是先有犯罪再有罪名,还是反过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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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中,一般是先有罪名的规定,再有对犯罪行为的认定。这就好比我们要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错误的,得先有一个衡量对错的标准。罪名,其实就是法律规定的标准,它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犯罪。 从法律原理上讲,刑法具有法定性,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所确定的原则。这条原则意味着,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并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必须先在刑法里规定好罪名,才能去判断某个行为是否符合这个罪名,进而认定其为犯罪。 举例来说,假如法律没有规定“诈骗罪”这个罪名,那么即使有人实施了欺骗他人获取财物的行为,也不能说这个人犯了诈骗罪。只有当刑法中明确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后,对于那些符合这些要件的欺骗行为,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是先通过立法确定罪名,然后依据这些罪名去认定犯罪行为。这一过程保证了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使得人们能够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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