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罪包含哪些罪名?


破坏环境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系列与破坏环境相关犯罪的统称,这些犯罪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某工厂私自将未经处理的有毒废水排放到附近河流,导致河水污染,鱼类大量死亡,周边居民用水受到影响,该工厂负责人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其次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它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将国外的洋垃圾运进国内进行非法处理,就可能触犯此罪。 还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此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范畴。它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像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等禁用方法捕鱼,就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等也都与破坏环境相关。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