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认罪认罚还是不追究?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点搞不明白它到底是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还是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这条法律到底是怎么回事,具体的含义和适用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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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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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条规定主要体现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主动、诚实地交代自己做过的坏事,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那么在处理案件时,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他们相对更轻的处罚。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 而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该条规定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分别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不同的,第十五条主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第十六条针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并非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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