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减刑假释的法条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刑事诉讼过程里,关于减刑和假释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家里有人正在服刑,我特别想知道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减刑或者假释,以及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所以想弄清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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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里,减刑和假释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减刑就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一条明确了减刑、假释的启动主体是执行机关,由其提出建议书,而最终的裁定权在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有监督的权利,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关于减刑、假释的详细规定。例如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些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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