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认定准则及判定方式是什么?


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约定解除权。这是合同双方事先在合同里商量好的,如果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那么有解除权的一方就能解除合同。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就是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合同的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卖方在某个日期前不能交付货物,买方就有权解除合同,这就是典型的约定解除权。 再看法定解除权。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就是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如果因为这类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双方都有解除权;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就是通常说的预期违约;三是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也就是该履行的时候拖着不做,被催促后还是不做;四是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判定方式上,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就看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有没有出现;对于法定解除权,就要对照法律规定的那几种情形,看是否符合。另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如果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就会消灭。要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约定,那么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也会消灭。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