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时怎么判?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婚姻期间我们有一些债务,有我自己名义借的,也有我们一起签字借的,还有对方单独借的。不太清楚这些债务在离婚时到底会怎么判定和分配,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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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判定和判决是较为复杂的。首先要明确债务的性质,看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签字贷款买房的债务,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以个人名义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还有,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某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样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私自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个和家庭生活、夫妻共同经营无关的项目,一般就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情况并非如此。 确定债务性质后,关于判决,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就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50万,共同债务是80万,那就要双方先商量怎么还剩下的30万,如果商量不好,就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个人债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由欠债的一方自己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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