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该如何辩护处理,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为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是事实认定方面。如果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比如证明威胁、要挟行为以及财物交付过程等关键事实的证据不充分,那么就可能无法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其次是主观故意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比如只是因为存在经济纠纷,采取了一些过激的催款方式,但并非想敲诈对方钱财,那么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犯罪的认定不仅要有客观行为,还需要主观上具有相应的故意。 再者是行为性质方面。要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威胁、要挟的范畴。一些正常的维权行为,即使方式可能有些不当,但如果没有达到威胁、要挟的程度,也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例如,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向商家合理索赔,即使索赔金额可能稍高,但只要是基于合理诉求,就不能简单认定为敲诈勒索。 另外,从量刑情节上也可以进行辩护。如果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