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是什么?
我借了钱给朋友,朋友一直不还钱,但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去追讨。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这么个说法,想了解下它到底是怎么定义的,我能不能用这个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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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通俗来讲,就是A借给B一笔钱,B到了还钱的时候却不还,而B其实对C也有一笔到期的债权,可B却不主动找C要。这时候,A为了能拿回自己的钱,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以自己的名义代替B向C去要这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的。其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一般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债权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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