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申请期限是多久?
最近遇到拆迁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拆迁补偿申请期限的具体规定。想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期限,要是超过了期限会有什么后果,希望能详细了解下拆迁补偿申请期限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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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申请期限要分不同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关于拆迁补偿的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说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简单理解就是你收到相关拆迁通知,或者按照常理你应该知道拆迁这个事情发生了。 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对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的不动产,在拆迁场景下通常就是指被拆迁的房屋等。也就是说,如果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拆迁补偿申请,从行政行为作出开始算,在二十年之内理论上是可以申请的,但还是建议在六个月内及时提起诉讼等申请行为,避免时间过长出现各种复杂情况。 要是超过了六个月的一般期限,且又在二十年的不动产最长保护期限内,虽然还可以尝试申请,但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比如证据可能难以收集等。而一旦超过二十年,法院就不予受理了,这意味着彻底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争取拆迁补偿的机会。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密切关注时间节点,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在拆迁中,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作出的补偿决定等都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在拆迁补偿纠纷里,被拆迁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等情况,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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