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地拆迁是否有时效规定?


违法征地拆迁是有时效规定的,不同的法律程序和诉求对应的时效有所不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涉及违法征地拆迁,当事人一般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是涉及不动产的相关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再起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了;其他案件超过五年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请求国家赔偿时效**: 在征地拆迁中,若确认强拆违法后,拆迁户可申请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这一时间点,是法院作出确认强拆违法的生效判决之日。 **民事权利保护时效(如征地补偿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例如,因征地补偿款发生纠纷的,就适用这一时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