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户主去世,有人放弃过继承,是否还享有安置费?


要判断在拆迁款户主去世且有人放弃过继承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安置费,需要从继承和安置费的性质等方面来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继承和安置费的基本概念。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由继承人承接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安置费是在拆迁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和生活等权益,给予的一种补偿费用。它主要是基于拆迁这一特定事件,对被拆迁房屋相关权益人的一种经济补偿。 接下来分析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如果有人已经以书面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拆迁款(作为户主遗产一部分)的继承,那么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其就丧失了对这部分拆迁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从继承的角度,放弃者不能再要求分割已被视为遗产的那部分拆迁款。 然后看安置费的情况。安置费的分配通常与拆迁政策和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相关。如果安置费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居住人口等因素来确定分配的,且放弃继承的人在拆迁时仍然属于被安置的对象范围内,比如其户口还在被拆迁房屋处,并且实际居住等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政策规定的条件,那么即使其放弃了对拆迁款的继承,也可能基于自身作为安置对象的身份而享有安置费。反之,如果安置费的分配是与房屋产权紧密相关,且该房屋产权对应的拆迁款已被其他继承人继承,放弃继承的人不再基于房屋产权关系享有相关权益,同时也不符合其他安置条件,那么其就可能无法获得安置费。 综上所述,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放弃过继承就一定享有或不享有安置费,需要结合当地具体的拆迁政策、安置费的分配标准以及放弃继承的人在拆迁中的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