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名成立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责任会影响公职吗?


在探讨渎职罪名成立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责任是否影响公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影响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了解一下渎职罪。渎职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统称,它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过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接下来,看一下公职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公职人员会被予以开除。而渎职罪名成立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责任,并不属于上述必须开除的情形。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影响公职。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渎职行为本身反映出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在单位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政务处分。如果情节相对严重,也有可能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从单位的管理和社会影响角度来看,即使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开除,单位为了严肃纪律、维护形象,也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对涉事公职人员的去留。同时,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有较高的期望和监督,渎职行为可能会引起社会关注,给单位带来一定的舆论压力,这也会影响单位对涉事人员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渎职罪名成立情节轻微免于刑事责任不一定会导致失去公职,但会对公职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结果要根据渎职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单位的处理决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