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来看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等。 认定著作权侵权,通常需要考虑几个方面。一是看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也就是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看该行为是否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比如经济损失或者声誉影响等。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比如,某商家未经画家许可,将其画作印在商品上销售,这就很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商家未经许可使用了画家的作品,可能会给画家带来经济损失,且损失与商家的使用行为有因果关系。 再说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该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要考量行为主体是否为经营者,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比如,一家新成立的文创公司,故意模仿知名文创品牌的包装和宣传风格,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实际情况中,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同时存在。比如,上文提到的商家未经许可使用画家画作印在商品上销售,如果该商品与画家原本授权使用其画作的商品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关系,那么这种行为既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权益受损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