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有什么区别?
我想了解下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这两个概念。我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案例,不太能分清他们是属于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想知道这两者具体有什么区别,能从法律上给它们做个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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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分析它们的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不该管的去管了,或者管的时候违反了规定。而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该做的事没做好或者干脆不做。 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通常是故意的。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损害,仍然积极去实施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玩忽职守主要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从行为表现来看,滥用职权往往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比如越权处理事务、违法行使权力等。而玩忽职守更多地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像不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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