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和寻衅滋事有什么区别?


故意杀人未遂和寻衅滋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犯罪动机来讲,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目的就是要致他人于死地,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例如,甲拿着凶器朝乙的要害部位(像心脏、头部)猛刺,其行为的意图很明显是要杀害乙,这体现了杀人的故意。而寻衅滋事通常是出于耍威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他人。比如,丙在酒吧里无端辱骂他人,故意挑起事端,并不是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 在行为表现上,故意杀人未遂往往使用的手段具有很强的致命性,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如丁手持利刃,直接朝着戊的颈部砍去,这是明显针对生命的攻击行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则表现得比较多样化,可能有随意殴打他人,但这种殴打不一定是要致人死亡,也可能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例如,一群人在街头无故追逐路人,对其进行辱骂,或者强行拿走小商贩的商品等。 从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故意杀人未遂和寻衅滋事在犯罪动机、行为表现以及法律量刑上都有显著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