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除权和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


涤除权和第三人代为清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涤除权是指在担保物权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受让人等第三人可以通过向抵押权人支付一定的金额,以消灭该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的权利。比如张三把房子抵押给李四借了钱,后来张三把房子卖给了王五,王五就可能有涤除权,他可以向李四还钱从而消除房子上的抵押。而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在合同关系中,第三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比如甲欠乙的钱,丙主动帮甲把钱还给了乙。 其次是法律依据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为涤除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而对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者是主体地位不同。涤除权的主体一般是抵押物的受让人等与抵押物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其行使权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抵押物上的权利状态恢复正常。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可以是与债务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利害关系但自愿帮忙的人。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同。涤除权行使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消灭,抵押物恢复完整的权利状态。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同时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总之,涤除权和第三人代为清偿虽然都涉及第三人参与债务处理,但在概念、法律依据、主体地位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