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务和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合同相关的内容时,碰到从义务和附随义务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像,不太能分清。想知道从义务和附随义务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又会有怎样不同的表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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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和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定义、产生依据、功能以及违反后的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义务,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债权人交易目的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中,除了主要的义务之外,一些起到辅助作用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发票的义务就是从义务,它有助于买方进行后续的报销、税务处理等事宜,保障买方交易目的的完整实现。从义务的产生通常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从义务的规范,虽然没有专门条款直接定义从义务,但在具体合同类型的规定中有所涉及。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它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并非一开始就明确约定。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在租客入住前告知房屋内电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这就是一种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产生依据主要是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为附随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功能上看,从义务的主要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而附随义务的功能则更侧重于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合同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在违反后的责任方面,如果一方违反从义务,对方可能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从义务,并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违反附随义务,对方通常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能以违反附随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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